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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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政法规】《地名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1986〕11号) 第六条 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: (五)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、站、港、场等名称,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,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。 (六)城镇街道名称,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审批。 (七)其他地名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。 (八)地名的命名、更名工作,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,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;其他部门承办的,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。
- 1、申报单位携带证明、申报材料向县地名办提出申报地名命名、更名申请; 2、申报单位领取《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》,按要求填写; 3、县地名办工作人员到实地考察地名; 4、地名办在接到合格的申请书、《地名命名、更名申报表》,并经实地考察后,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; 5、公布新地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