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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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
- 1、申请: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; 2、受理:由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,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。 3、审批:经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,上报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(户政)部门审批。
事项编号 | GA0000000QR19742010 | 法定时限 | 25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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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分类 | 户籍办理 | 承诺时限 | 12个工作日 |
事项类型 | 行政确认 | 咨询电话 | 固话咨询:0394-7816219网上咨询地址: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咨询平台:http://www.hnzwfw.gov.cn/hnzw/yhzx/goToJact.do?webId=1&sysid=3) |
办理部门 | 县公安局 | 投诉电话 | 固话投诉:0394-6221632 二、网上投诉地址: 1、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: http://www.hnzwfw.gov.cn/hnzw/yhzx/goToJact.do?webId=1&sysid=4 2、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: http://wsxfdt.xfj.henan.gov.cn:8080/zfp/webroot/index.html 3、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: http://henan.12388.gov.cn/ |
服务对象 | 自然人 | 办件类型 | 承诺件 |
办理地点 | 周口市扶沟区(县)洧水路街道 入户地派出所 | 办理时间 |
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
材料名称 | 材料分类 | 来源渠道 | 纸质份数和规格 | 填报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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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和随迁人员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簿》 | 原件、复印件、电子档 | 政府部门核发 | 0 | |
单位接收证明 | 原件、复印件、电子档 | 申请人自备 | 0 | |
省、市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任职或调令;垂直管理单位的,提供上级人事部门的调令 | 原件、复印件、电子档 | 申请人自备 | 0 | |
申请人书面申请 | 原件、复印件、电子档 | 申请人自备 | 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