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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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3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(三十九)随军家属就业。2.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,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。 按照上述规定,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。
- (1) 申请: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、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,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 (2)受理: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办税服务厅(纳税服务税务分局)当场进行备案。 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制作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补正内容通知),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。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,制作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不予受理通知),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。 (3)出具《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》签字盖章后发放纳税人一份。 (4)归档